本公司董事長訂定減資基準日、減資換股基準日及減資換股作業計劃等相關事宜 1.董事會決議日期:NA 2.減資基準日:114/09/10 3.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 壹、本公司經114年06月03日股東常會假決議通過及經114年07月18日第二次股東常會 決議通過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案。 本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08月19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53566號函核准 申報生效在案,因於股東常會決議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故於同年09月08日經 董事長決議減資基準日,茲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 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27條之規定,訂定本計畫書辦理股票全面換發作 業。 貳、本次全面換發股份之總額、總金額及換發之比率: (1)本次應換發之股票,包含歷年發行之全部股票,計36,635,535股(含私募普通股 15,18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計新台幣366,355,350元。 (2)為彌補虧損及改善資本結構,本次擬消除已發行股份21,303,981股(含私募普通 股8,827,343股),減資後已發行股份總數為15,331,554股(含私募普通股 6,352,657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計新台幣153,315,540元。 (3)依減資換發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其股份按比例消除股份,每仟股減少約 581.5113932股,減資比例為:58.15113932%(即每仟股換發418.4886068股) (4)本次減資後如有不足一股之畸零股,股東可於減資換發基準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 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成整股之登記,未拼湊或拼湊後仍不足一股者,按面額 折付現金(抵繳集保劃撥費用或無實體登錄費用),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所有 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授權由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承購。 (5)本次減資換發之股份採無實體發行,其權利義務與原發行股份相同。 參、減資換發股票日程: (1)舊股票興櫃最後交易日:民國114年11月19日 (2)舊股票停止買賣期間:自民國114年11月20日至114年11月28日止 (3)舊股票最後過戶日:民國114年11月23日 (4)舊股票停止過戶期間:自民國114年11月24日至114年11月28日止 (5)減資換發新股票基準日:民國114年11月28日 (6)新股票開始登錄興櫃買賣暨舊股票終止興櫃買賣日期:民國114年12月01日 (7)自新股票登錄興櫃買賣之日起,原登錄興櫃買賣之舊股票不得作為買賣交割之 標的。 肆、換領新股票之手續: (1)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印製減資換發新股通知書寄送給各股東,憑以辦理換發新 股票。 (2)股東持有現股(已過戶)換發:請股東於換發日起持舊股票、股東原留印鑑、集保 存摺封面影本及減資換發新股通知書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國票綜合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換發及劃撥手續。 (3)股東持有現股(未過戶)換發:請股東於換發日起持舊股票、過戶申請書、買進 報告書或證券交易稅單、股票領回支付清單等相關證明文件、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股東印鑑卡、股東印鑑章、集保存摺封面影本及減資換發新股通知書,至本公司 股務代理機構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換發及劃撥手續。 (4)因114年11月23日(最後過戶日)適逢假日,親自辦理過戶之股東請提早於11月21日 下午4點前辦理。郵寄過戶者以11月23日郵戳為憑。 (5)已送存於證券商開設之保管劃撥帳戶之股票,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於新股登錄興櫃買賣日統一換發為無實體之新股,免辦理任何手續。 (6)股票換發處所: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五段188號15樓 電話:(02)2528-8988 伍、其他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陸、本公司「換發股票作業計畫書」之作業事項,俟經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將依規定 公告揭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開始換發日前分函通知各股東。 4.換發股票基準日:114/11/28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4/11/24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4/11/28 7.減資後新股權利義務:與原發行普通股相同。 8.新股預計櫃檯買賣日:114/12/01 9.其他應敘明事項: 如因法令規定、主管機關核定修訂、或配合主管機關實際作業時程之更迭及其他等 因素須予以變更時,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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